解读我国斜视分类专家共鸣2015年

解读《我国斜视分类专家共鸣(2015年)

本文发表于:中华眼科杂志,,51(06):-.

斜视为临床常见眼病,可因双眼单视异常或控制眼球运动的神经肌肉异常和机械性限制引发。斜视不但影响患者外观,造成自卑等心理障碍,而且可造成视力损伤,致使弱视,同时对双眼视觉和立体视觉构成造成损伤。

斜视种类繁多,分类相对复杂,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能涵盖所有类型斜视。斜视的分类因切入点不同、所考量的因素不同而存在不同。年中华眼科学会全国儿童斜视弱视防治学组工作会议通过了斜视分类方法,其主要思路是根据眼球运动状态将斜视分为共同性斜视和非共同性斜视两大类。该方法简单易懂,与当时国内眼科学著作内容保持一致。但是,临床上许多所谓共同性斜视经仔细检查后,常发现合并不同程度的眼球运动异常等非共同性因素,这不符合共同性斜视的标准。临床工作中单纯的共同性斜视患者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多见。又如急性共同性内斜视虽为共同性斜视,但复视是其第一症状,而在以往国内的教科书中有关共同性斜视与麻痹性斜视的鉴别诊断,复视属于麻痹性斜视的特点,疏忽了斜视产生时双眼视觉功能发育成熟与否是斜视有没有复视的重要因素。因此,简单地将斜视分为共同性斜视和麻痹性斜视,对解释复杂多样的斜视很是不足,容易引发歧义。还有一些类似的例子。初诊为共同性斜视的患者,经仔细检查后发现有非共同性因素,如伴随下斜肌功能亢进,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样的患者不宜诊断为共同性斜视,由于共同性斜视是不存在眼球运动异常的。先天性内斜视常合并眼球震颤、下斜肌功能亢进、分离性垂直斜视等,如果将其归入共同性斜视范畴就值得商议。《我国斜视分类专家共鸣(年)》将不再把先天性内斜视归入共同性内斜视的范畴。内斜视患者虽然原在位第一斜视角度等于第二斜视角度,眼球运动水平方向无明显异常,但向上与向下分别注视时斜视度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就可能是A型内斜视或V型内斜视(也称为内斜视A征或V征)。由于向上与向下注视时斜视角度有明显区分,存在垂直方向的非共同性,此时就不能诊断为共同性内斜视了。但在临床工作中,经常在病历中看到此类患者被诊断为共同性内斜视、A型内斜视(V型内斜视),或诊断为共同性内斜视A征(或V征)。既然诊断为A型内斜视(V型内斜视),就不能同时诊断共同性内斜视,否则相互矛盾。

由于斜视本身的特点及临床对斜视分类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较多问题,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斜视分类进行梳理,进而科学规范地指点临床工作。

国际上在由vonNoorden主编的具有重要影响性的斜视专著Binocularvisionandocularmotility中,将斜视先根据眼位偏斜方向分为内斜视、外斜视、垂直旋转性斜视、A-V型斜视,再根据眼球运动异常分为麻痹性斜视、特殊类型斜视和集合和分开异常。国际眼科理事会推荐的美国眼科学会主编的斜视与小儿眼科教程也根据眼位偏斜方向将斜视分为内斜视、外斜视、A-V型水平斜视、垂直斜视及特殊类型斜视。KenhWright主编的PediatricOphthalmologyandStrabismus将斜视根据眼位偏斜方向分为内斜视、外斜视、字母征(即A-V型斜视),再根据眼球运动分为斜肌功能异常、复杂斜视(含限制性、麻痹性和分离性)。广泛参考国外主流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著作,结合国内临床实践,赵堪兴和杨培增主编的规范化教材《眼科学》(第7版、第8版),在斜视各论中根据融会状态、眼位偏斜方向和眼球运动和不同注视位置眼位偏斜的变化,分别对隐斜视、内斜视、外斜视、A-V型斜视、非共同性斜视和特殊类型斜视进行了详细描写,在国内眼科学教材中提倡使用了从眼位偏斜方向切入进行斜视分类的方法。因而可知,近年来国内外斜视分类的主流方法主要是从眼位偏斜方向切入,再根据眼球运动和不同注视位置眼位偏斜角度的变化进行分类。

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斜视与小儿眼科学组为了规范和更好地指点临床工作,近年来屡次组织本专业专家讨论并重新修订学组年推出的斜视分类方法,制定了更加合适我国眼科临床工作的斜视分类,即《我国斜视分类专家共鸣(年)》。该分类首先根据融会状态将斜视分为隐斜视和显斜视两大类,其次根据眼位偏斜方向分类,再根据眼球运动和不同注视位置眼位偏斜角度的变化进行详细分类,基本涵盖了临床所能见到的各种类型斜视。这次修订的最大变化是采取了目前国际流行的、主要依据斜视方向分类的方法。共同性斜视和非共同性斜视作为常见斜视类型,仍然保存在内斜视和外斜视分类中。这类分类思路的改变,不但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便于交换,而且对复杂的斜视类型,这类分类方法更具包容性,较少引发歧义,可以更好地规范指点临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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