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位帅哥。
多帅气多阳光的小伙子!
可惜有几道伤疤,
其中一刀离颈部大动脉只有几毫米,
你可以想像当时有多危险?
据当时报道说:血流了一地。
这得多大仇多大恨?
结果你发现,
无仇无怨,
只是正常执行公务,
被无照占道小贩拿刀扎脖子,差点要了他小命。
看到这个,突然想起用郭德纲相声里的一句话
你是不是觉得这样一个前科累累的杀人犯肯定得被枪毙,你想多了。
再来看一个新闻,请注意红线部分和红色框内的文字。
我们不了解杀人现场和审判现场实际情况,仅对文字进行请教,如有谬误,请联系我们纠正,或者在留言里告诉我们。
先一条条来看,引用原文也用红色字体。
1、一审法院认定胡自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这是在法律裁量之内,虽然我们希望把所有恶性杀人犯都毙了,但是我们尊重法院判决。
2、公诉方认为一审判决过重,提出抗诉。
小编参加公安工作20多年,被告人上诉的都不是很多,公诉方抗诉的我还真没见几个,而且即使有,也大多是抗诉量刑过轻,看来北京检察院的水平就是高啊。
尤其是看文字,都没有被告人上诉的描述,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被告人胡自力认为给自己判14年是罪有应得,没有上诉呢?
我们不得而知,有在现场或者了解更多情节的请留言告诉我们。
3、一审法院查明胡自力持水果刀扎刺陈某脖颈多次,欲将其杀害,终致被害人陈某颈部多处刀伤。
有个老电影不知道公诉方是否看过,锁喉枪、强中王,枪枪锁喉最难防。
持刀扎脖子这绝对是要人命的动作,警察遇袭应激反应开枪打到躯干,都说警察故意杀人呢,这持刀多次扎刺颈部,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有多大?
检察官同志如果不理解,你拿张A4纸拉拉自己脖子试试,或者用报纸卷个筒刺一下自己脖子感受一下。
这是当时联合执法,人多把他抓获了,也可能是他小儿麻痹动作不灵活,或者民警反应快没被弄死,再加上抢救及时,否则单纯流血都可能要了人命。
4、公诉方认为,一审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过重),确有错误,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面考虑应当对被告人胡自力减轻处罚。胡自力自幼小儿麻痹,身患残疾,不能正确对待行政处罚属事出有因,因此提出抗诉。
不知道公诉方理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啥,估计跟小编这种函授法律的水平肯定不一样。
小编理解的法律效果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罪刑相适应,每个人应该为自己的罪行付出应有的代价。
小编理解的社会效果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一人而让千万人不敢犯罪,不是放纵一人而让千万人抱着侥幸心理去犯罪。
而且小儿麻痹是肢体问题,貌似并不影响大脑思维吧?
这跟他能不能正确对待行政处罚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
或者说有啥关系?
如果您真的想帮他,可以等他出来之后帮他先把营业执照办了,免得以后又因为无证营业被清理时出现类似问题?
小编才疏学浅,听过的唯一跟残疾有关的犯罪量刑是小时候听说的,一个正常人驾车如果把一位盲人或者聋哑人撞了,不管司机是否违章都由司机负责任,因为盲人看不到路看不到车,因为聋哑人听不到汽车行驶声音和喇叭声、而且还必须是聋哑人背对车辆的时候才这么认定。
用老百姓的话理解就是,他看不见听不见,你开车的也看不见听不见啊?小编觉得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实在理解不了小儿麻痹跟正确对待问题和持刀杀人有啥必然联系?
你这话换成老百姓的理解是不是就是,只要身体有残疾犯罪都是属于事出有因,都会从轻处罚??
或者是不是可以庆幸,幸亏他是小儿麻痹,否则他身手灵活,那警察就得被他刺死了??
不知道那时候,公诉方是否还会以此为理由要求不判他死刑?
5、二审法院既认为胡自力仅因扣车即持刀刺扎被害人要害部位,体现出的主观恶性较大,又通过全面考察,一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胡自力的量刑偏重,可对其再酌予从轻处罚。
这话要是放在小学语文课本里,是不是会被当成病句?
另外很想请教,二审法官是如何全面考察的,都考察啥了?能给我们普普法吗?
6、至于所谓的悔罪认罪,我都不惜的说。
这是人没杀死,人要被杀死了,悔罪认罪能让死人复生吗?
警察遇袭被人拿刀扎脖子,你们给罪犯找这种无法律根据的蹩脚理由从轻判处。
不知道等哪位正直履责的检察官和法官被人拿刀扎脖子之后,人家悔罪认罪,你们是不是也会从轻判处?
你们确定到时候拿刀扎你们的人也会是小儿麻痹行动不便吗?
还是确定以你们的身手肯定能保证不被重伤或者致命?
弱弱的问一下:
如果是某位检察官被人扎了脖子,你们会抗诉量刑过重吗?
如果是某位法官被人扎了脖子,你们会考虑他悔罪认罪较好从轻处罚吗?
如果是普通老百姓被扎脖子,你们敢吗?
请举例说明。
注:文中网址为小编从网络上随机搜索的相关信息,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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